1月26日,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賠償義務人王某濤簽訂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》,自愿足額支付賠償金298774元用于生態修復。這是我縣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以來,首例農業領域此類案件。縣人民檢察院、縣農業農村局相關負責人出席簽訂會。
2025年7月初,王某濤組織他人駕駛套牌漁船,從鹽城市大豐港外錨地前往123漁區,使用網目尺寸不合格的雙船拖網非法捕撈魷魚、鮐鲅魚等漁獲物,7月8日被海警執法艇查獲。經認定,涉案漁獲物市場批發價為149387元。
相關部門依據《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》,結合案件事實和生態損害后果,酌定賠償標準為致死量1倍直接損失、1倍間接損失,合計298774元。
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后,該院聯合縣農業農村局,開展調查核實、生態損害評估等工作,并組織多方磋商溝通,明確王某濤的賠償責任。
王某濤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,自愿承擔賠償責任,與縣農業農村局達成一致并簽約,目前已足額繳清賠償金,該資金將專項用于本區域漁業生態替代性修復。
該賠償協議的簽訂,是我縣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、踐行生態保護理念的具體實踐。下一步,相關部門將持續加強協作,加大查處力度,筑牢縣域農業生態安全屏障。